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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杀人案(云南警察杀人案 公安局应赔偿)

作者:哪吒游戏网 来源:哪吒游戏网 2020-05-11 17: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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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点行家过招的意思了。笔者忍不住手痒,与沈律师过招。

法律人出手,总喜欢找对方的要害。沈文的致命要害在什么地方?在于他认为,公安机关管理枪枝存在“疏忽”,构成侵权责任,公安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责任。显然,他将公安机关保管枪支的行为,定性为“民事行为”。笔者以为,公安机关保管枪支与保管他们的饭碗不同。枪支属于公款构来的“公物”警察杀人案,枪支用来执行公务。保管“自家枪支”不同于保管“自家饭碗”,是公安机关法定的“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疏忽”管理枪支,属于未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而非未履行“民事义务”。最高法院(2001)23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论一目了然。

《条例》第14条与《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矛盾吗?不矛盾。警察执行职务,违法使用枪支,当然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警察在非职务期间携带、使用枪权,违反了“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枪支归公安机关保管,肇事警察在非职务期间,能够携带枪支,是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也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问题的核心在于,《国家赔偿法》所言“违法行使职权”包括积极的“违法行使职权”和消极的“不履行法定职责”——除非最高法院也错了。

有意思的问题是,肇事警察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公安机关与普通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必须二十四小时“营业”。警察可以二十四小时执法,而普通行政人员,八小时之后通常“歇业”。警察可以便装甚至化装执法,而一般行政人员,通常必须着装执法。因此,普通公众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随时随地,一位身装便装的人,突然亮出枪支大喝:我是警察……此时,你能怎么办呢?你能够偏着头讨教:你是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你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你应当做的是:举手投降,配合警察。假如你反抗,构成袭警。

据此,当警察亮出枪支,无论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无论身着警服还是身着便装,无论公职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首先应当推定为公职行为——因为警察没个准,后果由警局负责。即使查实确属个人违法用枪,也应由公安机关赔偿警察杀人案,再向个人追偿,本案属于此类。在实行枪支管制的中国,枪支是警察身份的证明之一(至于假冒警察,另当别论)。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赋予警察特权。“享受特权之人,必受特别制约”,这是自明之理。这就是《条例》14条立法的背后之理。唯其如此,才能倒逼公安机关:看紧你的枪,管好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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