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迹神话(《奇迹MU》诉《奇迹神话》—论游戏整体画面属于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
作者:佚名 来源:哪吒游戏网 2020-02-09 06: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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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迹MU》诉《奇迹神话》是全国首例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的案件。对此,笔者结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有关内容,试对游戏整体画面属于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试论一二。
2017年3月1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裁判,认定《奇迹神话》对《奇迹MU》存在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是全国首例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的案件。对此,笔者结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有关内容奇迹神话,试对游戏整体画面属于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试论一二。
1、电影与类电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
2、“技术中立”理念在认定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适用;
3、交互式的画面呈现方式不能阻却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认定;
4、不是所有游戏的整体画面都能够构成类电作品。
附:一、二审法院对于《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裁判原文摘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于类电作品的定义是这样表述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根据该定义,构成类电作品的核心要件有二:一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二是必须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而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相关说明中,笔者发现,草案中的第五条将电影和类电作品统一更名为“视听作品”,并将其定义为“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两相对比,草案的主要调整之处在于:一是增加了“连续”二字,指向的是画面所呈现出的效果;二是删除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表述,指向的是制作方法。虽然该修订草案尚未通过,但立法者作出这样的调整,实有深意:
首先,“连续”二字,是从视听效果的角度出发,在于图片、音乐(若有)、文字(若有)、其他元素组合而成的整体画面具有联合贯通的特性,即所呈现出的画面具有不间断的运动感。就这一点而言,即使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亦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被接受的观点。
其次,再看删除了制作方法的立法调整。之所以会如此调整,是因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表述已不能完全覆盖当前电影或类电作品的制作方法。例如,《神偷奶爸》是一部风靡全球的好莱坞动画大电影,其中的小黄人形象更是深受年轻人的喜爱。对于这一部电影,想必没人会认为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但它的制作方式则基本都是通过电脑端来完成的,并没有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因此,以现代技术的眼光来看“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表述,其是基于传统电影制作方式下对于现代化制作技术的一种参考、补充和借鉴。笔者认为,对电影或类电作品制作方式的限制,不符合技术的进步以及制作方对于技术的需求,否则将会使得那些利用新的制作技术而产生的视听作品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即使没有“摄制”行为,亦不能就此否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影或类电作品。这也是“技术中立”、“工具中立”这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理念和规则在著作权法其他领域的一次非常有益的适用。
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结合修法草案和现代化制作技术的发展趋势,一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作品”,其要件有三:一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二是制作方法技术中立;三是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当然,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这些连续组合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前提。
《奇迹MU》作为一款知名度非常高的游戏产品,属于角色扮演 + 即时动作类的网络游戏。笔者虽然没有体验过该游戏,但根据游戏官网及相关评测文章的介绍,该游戏设置了明确的故事背景、主线脉络、人物特征等元素,不同的故事人物或根据故事主线,或触发特定条件,由玩家在游戏已经预设好的情境下根据游戏规则进行操作,并不断丰富该作品的具体表达。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游戏预设的短动画、故事情节及其具体的表达、游戏场景、人物形象、背景音乐等(除部分元素另有获得许可使用外),都体现了游戏制作方高度的智力创造、选择和判断的空间,并使之在业界和游戏玩家中获得较高的口碑和声誉。因此,《奇迹MU》具有独创性,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只是就其分别单独以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来进行作品类型认定,还是以游戏整体画面为由将其看作是类电作品,各方观点不同,争议焦点在于这样几点:一是未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二是交互式的游戏画面不符合电影或类电作品的呈现方式。
1、应当遵循“技术中立”的基本理念。现在,一部电影的产生,其拍摄规模和制作团队愈加庞大,摄影、配乐、剪辑、美术、动作、造型等人员的参与必不可少。相较之下,诸如《奇迹MU》这样的大型网络游戏,除了基本的软件和程序开发人员外,游戏编剧、美术美工、特效制作等团队的参与和手段的运用,均与现代化的电影制作手法存在高度重合的部分,其每一处细节都体现了制作团队的智力创作。至于是否一定要有摄制行为,或固定在一定介质之上,笔者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对人类的生产活动产生影响,甚至是一些划时代的变革。因此,分析电影或类电作品的制作方式,应当结合现代化的制作技术与手段,遵循技术中立的基本理念。
2、游戏玩家的操作不能够阻却对类电作品的判断。《奇迹MU》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之所以能够构成类电作品,是因为游戏公司已经创设了故事场景、情节和脉络——游戏的主线任务、支线任务、游戏副本、游戏场景等,设置了具体的人物名称、身世等——游戏角色的能力、种族、关系等。玩家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偏爱,跟随着情节的展开不断丰富着故事的表达与进程。在这个过程中,无论玩家资深与否、无论操作手法熟练与否,均是在游戏已经设置好的框架下进行操作的。因此,玩家的操作不会对游戏公司已经预设好的人物、场景、情节等作出任何增加、删减、修改或其他调整,即玩家的操作不会影响对游戏整体画面具有独创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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